《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法律依据。 |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法律依据。qgi法治山东网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组织
对黑恶犯罪如何从严惩治?
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对其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跨省异地执行有组织犯罪的重刑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对被判处重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执行机关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积极配合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查办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如何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
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及时发现和查办“保护伞”犯罪线索。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
防止诬告陷害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怎样“打财断血”?
全面调查黑恶势力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涉案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依法追缴、没收黑恶势力财产。对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财产处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如何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渗透?
实行基层组织成员任职资格审查机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怎样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
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从重处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制止、防范和报告义务。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如何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东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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