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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加强监管中介机构 存不良行为将被“拉黑”

时间:2018-05-11 13:48:42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杨曼曼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日前,我市出台《临沂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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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日前,我市出台《临沂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警告并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活动时,未按规定告知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的;擅自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不如实向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从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被警告两次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因中介机构原因引发责任事故的;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评价单位冒用评价人员签名,转包安全评价评审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一个年度内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 2 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被暂停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办法》规定,被审核确定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由市安监局通报各县区安监局及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监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对外公告。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连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第 2 次纳入“黑名单” 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3 年。
 
           (杨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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