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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首例电动自行车肇事人被判刑

时间:2012-09-28 14:59:43  来源:法治山东周刊  作者:特约记者 张书华 通讯员 孟桂兰
9月26日下午,乳山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肇事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这是乳山市非机动车肇事者被定罪处刑的第一案。

         本报讯(特约记者 张书华 通讯员 孟桂兰)9月26日下午,乳山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肇事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这是乳山市非机动车肇事者被定罪处刑的第一案。LFy法治山东网
  2012年5月17日7时许,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朋友家,她抄近路提前进入了对向的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青山路电业局家属院路段与一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该车驾驶员头部着地,颅脑损伤死亡。6月11日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报案,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LFy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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