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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检察院出台了《扣押、冻结款物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办法》

时间:2011-08-01 14:10:42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朱献贵 刘鹏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在临沂市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扣押、冻结款物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办法》。

        本报讯(通讯员 朱献贵 刘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在临沂市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扣押、冻结款物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办法》。yjt法治山东网
       《办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及时履行监督职责,虚心接受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办法》明确规定,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在三日内移交行装部门管理,并附有扣押清单复印件。对于不宜移交的,应及时移交录像或照片。行装部门收到扣押款物后应将扣押清单复印件三日内移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时,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清单,移交行装部门,行装部门在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移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处理完毕,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到本院反映扣押、冻结的款物情况的,控申部门应及时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随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yjt法治山东网
         该《办法》的出台,展示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得到了县委、县人大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yjt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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