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兖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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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张亚宁 王伟)近日,兖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kG6法治山东网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从河南台前坐车赶到兖州,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前去迎接。在兖州日东高速立交桥东约100米、327国道路北的非机动车道上,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兖州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李某交于李某某后,由李某某扔至路边绿化带内的烟盒。经检验,烟盒内包装冰毒49.6045克。kG6法治山东网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批捕阶段拒不认罪,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了附条件逮捕的决定,承办人员在对该案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证实该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又十分薄弱,仅有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二被告人的办案说明及二人银行款项来往情况。考虑到贩毒案件一对一交易、款物分别交付的特殊性,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人员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对该烟盒上的指纹进行鉴定,排除该烟盒系其他人扔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活动情况进行摸排,查实其多次向他人出售冰毒的事实,更加有力的佐证该起犯罪事实。尽管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多次狡辩,但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兖州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兖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绳之于法。kG6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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