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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诈骗罪核定数额标准提升至6000元

时间:2012-09-25 10:28:24  来源:法治山东周刊  作者:通讯员 高忠祥 裴冬红 戚翠英
德州犯罪嫌疑人何某、郭某诈骗一价值为5800元的摩托车,警方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案值不足6000元,9月4日,德城区检察院运用新的法律解释,对该案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值不足6000元 不构成诈骗罪 DrJ法治山东网

                 山东:诈骗罪核定数额标准提升至6000元DrJ法治山东网
  本报讯(通讯员 高忠祥 裴冬红 戚翠英) 德州犯罪嫌疑人何某、郭某诈骗一价值为5800元的摩托车,警方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案值不足6000元,9月4日,德城区检察院运用新的法律解释,对该案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DrJ法治山东网
  据德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公安厅于2012年7月26日发布了山东省《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将办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确定为6000元。DrJ法治山东网
  8月底,德城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何某、郭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卷审查过程中,负责收案的检察官发现该案中物价部门鉴定诈骗摩托车价值为5800元。后经询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确定两名犯罪嫌疑人也无其他犯罪事实。依据上述最新法律规定,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DrJ法治山东网
  承办检察官依法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出示了相关文件规定,建议对该案另行处理。DrJ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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