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某等人勾结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非法骗取贷款案,滨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蔡某某及信用社工作人员侯某某均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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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滨州讯(通讯员 张艳)近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某等人勾结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非法骗取贷款案,滨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蔡某某及信用社工作人员侯某某均被判处刑罚。dAX法治山东网
蔡某某平日自己经营着一家私营企业,同时还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对外承包道路、管道维修等工程。2009年以来,随着事业越做越大有时资金周转不到位,便想在金融机构贷款投入自己的项目中用来做周转资金,可是因为之前自己在信用社贷款时没有及时还款造成了不良贷款记录,用自己的名字在信用社贷不出款来。于是其找到了在信用社干信贷员的好朋友侯某某,让其帮助想想办法。于是“专家”侯某某便想一条妙计,让蔡某某找了50多位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户口本,用别人的名义贷款,带出来的钱给蔡某某用。之后蔡某某还伪造了部分人的工商登记证、房产证等材料交给侯某某做为贷款的资产证明。用这些别人的身份证明和虚假的资产证明,蔡某某在侯某某的帮助下在滨城区农村信用社贷款53笔,共计一千二百余万元,后蔡某某将钱全部投入自己的工程和企业中。至2010年因为部分工程款计算不及时,蔡某某顶名贷款的部分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所幸农信社经过调查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及时报案。dAX法治山东网
在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蔡某某的家人通过及时筹措在一审判决之前将贷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单位,考虑到其积极赔偿的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理,一审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侯某某因与蔡某某共同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dAX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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