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夏津检察院侦监科根据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要求,有效拓宽刑事和解渠道,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受害人尚在治疗过程中的案件做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决定 |
法治山东新闻网讯(通讯员 袁素焕 张晓彤)近日,山东夏津检察院侦监科根据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要求,有效拓宽刑事和解渠道,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受害人尚在治疗过程中的案件做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决定,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又缩短了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受到当事人双方一致好评。zaH法治山东网
以有无“社会危险性”为考量,确定是否符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条件。2013年1月26日,该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被钝器致脑部重伤,在及时抢救后挽回生命。案件受理后,受害人的亲属情绪激动,对受害人无辜受伤表示极大愤慨,坚决要求依法批捕,严惩打人者。检察人员在阅卷中发现本案系琐事引起,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犯罪嫌疑人在电话里听到弟弟被人殴打的消息,与朋友赶到现场,将在现场拉架的受害人头部用木棍打伤。提审时,三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罪,提出愿意赔偿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用,保证到案应诉,请求检察机关代为调解。按照新《刑诉法》中细化逮捕条件要求,经向分管检察长汇报,认为:三犯罪嫌疑均无前科,系当地人,双方本无恩怨,证据己固定,如果能达成刑事和解,能够避免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具备无逮捕必要条件,遂决定依法促进当事人刑事和解。zaH法治山东网
以拓宽刑事和解渠道为根本,满足受害人合理诉求。据受害人亲属反映,受害人在重症监护室护理了七天才转到普通病房,一侧肢体尚没有恢复功能。现受害人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先行垫付巨额医疗费,同时还要求依法批捕,规避诉讼风险。经向犯罪嫌疑人亲属转告三人请求调解的想法后,三名亲属均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经济损失,争取受害人谅解。办案人员马上与受害人亲属见面沟通,受害人亲属提出受害人尚在治疗中,现巨额医药费己无力承担,如对方先行垫付医药费可以接受调解,但无法确定全部医疗费用。以往该院在批捕阶段对伤害案件调解时,受害人医疗费用己结清,一次性赔偿到位后即可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该院积极拓宽刑事和解渠道,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了在批捕阶段不确定全部赔偿数额、由犯罪嫌疑人一方先行垫付一定数额医药费、刑事民事最终按法院判决执行的方案。后经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的合理诉求得到保证,既缓解了经济压力,又确保了案件不存在后续风险。zaH法治山东网
以自愿合解,双方满意为落脚点,保证法律效果。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修复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在进行刑事和解的过程中滥用检察权,使原本没有和解条件的案件强行达成和解,那么该刑事和解必然存在瑕疵,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也不能修复。2013年2月1日,在该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己化解、无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条件下,夏津检察院依法出具不捕决定书,并将不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受害人。本案在批捕阶段试行“当事人刑事和解”取得成功。该院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做好捕诉衔接,确保该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zaH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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