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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市总工会原副主席郭乃焕收受贿赂被判13年

时间:2016-07-20 13:10:03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记者 黄金安 通讯员 简轩
7月18日,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淄博市规划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总工会原常务副主席、淄博市政协原常委郭乃焕(正县级)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淄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郭乃焕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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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市总工会原副主席PGL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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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淄川讯(记者 黄金安  通讯员  简轩)7月18日,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淄博市规划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总工会原常务副主席、淄博市政协原常委郭乃焕(正县级)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淄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郭乃焕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淄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乃焕于1998年至2014年1月在担任淄博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淄博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期间,利用审批规划许可手续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487.35万余元,为房地产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乃焕利用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郭乃焕在受贿犯罪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冻结、查封,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宣判后,郭乃焕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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