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开展了不起诉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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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开展了不起诉宣告。
2018年5月27日22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红色神龙牌机动车沿常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常青路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109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90.0/100ml。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陈少敏 姜偏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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