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山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涉黑涉恶案件实施捕诉合一工作办法》。《办法》规定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施行捕诉合一,由涉黑涉恶犯罪检察组集中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并对人员组成、受案分案、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
梁山:出台涉黑涉恶案件捕诉合一工作办法dJY法治山东网
近日,梁山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涉黑涉恶案件实施捕诉合一工作办法》。《办法》规定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施行捕诉合一,由涉黑涉恶犯罪检察组集中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并对人员组成、受案分案、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在侦监、公诉部门设立专责办案单元,由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发现有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嫌疑的案件,及时通知侦监、公诉部门派员,启动受案审查前置程序,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由专责办案单元承办。
《办法》明确,侦查、调查机关邀请提前介入的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案件,由专责办案单元中的员额检察官负责。案件受理后,原则上由提前介入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承办检察官收到报请逮捕案件后,应快速审查,并对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做出批捕或者不批捕决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迅速引导公安机关侦查。
《办法》要求要严格把握从速从快原则。对于经批捕的审查起诉案件,案管部门应将案件分配至原承办检察官办理,承办检察官收到案件后,要优先审查,一般不得退查,确需退查的,在半个月内,经部门负责人把关,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退查,且应边退查边引导取证,确保案件从速从严办理。《规程》凸显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效率。
(康亭亭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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