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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坟烧纸引火灾被判刑

时间:2018-09-04 09:14:5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费日星
8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支持,“2.13山林失火案”肇事者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76.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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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支持,“2.13山林失火案”肇事者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76.76万元。
 
         2018年2月13日14时许,刘某某步行到其村南的南北山给母亲的坟地上过年坟,他带着两墩烧纸、三挂小鞭炮、一挂大鞭炮、两个高升(二踢脚)。刘某某随手点了一支烟,用烟燃放“高升”时,火星引燃了烧纸和周边的干草及鞭炮,导致山林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发现火情无法控制后,刘某某离开现场返回其奶奶家,遂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在江苏赣榆抓捕归案。经生态损害勘验、评估认定,被烧毁的山林地是省级重点公益林,过火森林面积为8.87公顷,生态价值损失高达176.76万元。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该案提起刑事诉讼。本案因林地所有权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生态环境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省检察院批准,岚山区检察院于5月28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对其失火行为给村委会集体林木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部分认为,刘某某应对被毁坏的林地,通过补种等方式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由其对森林火灾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76.76万元的承担赔偿责任。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费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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