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强大震慑,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
日照岚山检察院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sE法治山东网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强大震慑,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活动,是指应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或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主动介入,对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侦查取证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通过提前介入、捕前、诉前个案协商、捕后跟踪监督、退回补充侦查等形式,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客观、全面的收集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应当选派业务骨干或者部门负责人提前 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由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办理,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承办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官应当依法客观审慎发表意见建议。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 纪律,保守侦查秘密,不得泄露相关案情及侦查计划。
《意见》要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发、破案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通报,认为需要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的,应当及时通知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应及时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了解掌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破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进展等情况,梳理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情况,为指导帮助完善证据做好准备。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适时、适度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的案件范围、工作方式以及程序、任务,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侦监、公诉、侦查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应当有计划的组织业务培训、观摩、疑难案例讨论、听庭活动,互相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避免因专业、职责的不同而造成认识上的分歧。
(马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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