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危险作业案提起公诉,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我区重拳整治“自流黑”以来,我院首例以该罪提起公诉的案例。 |
近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危险作业案提起公诉,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该区重拳整治“自流黑”以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首例以该罪提起公诉的案例。2ui法治山东网
经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张某从岚山区内过往油罐车司机处,非法收购汽、柴油用于销售牟利,并将其存放在日照市岚山区222省道路一公交站牌西侧院内,该存放地点内没有任何消防手续和正规的消防设施,距公交站牌的直线距离为30米,距沿街房的超市仅三四米距离,该地点附近还有其他居民居住,张某也未经过正规的消防培训演练。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散装汽油柴油危害巨大,极易引发公众安全事故,后果严重。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尚未发生重大事故,但已经产生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危险作业罪,有助于预防相关生产、作业领域中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姜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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