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的交通出行工具,为群众的出行带来了许多便利,受到不少群众的青睐。有不少家长为孩子购买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可是对于还未成年的孩子来说,骑电动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的交通出行工具,为群众的出行带来了许多便利,受到不少群众的青睐。有不少家长为孩子购买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可是对于还未成年的孩子来说,骑电动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Dq4法治山东网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岚山检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岚山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辖区学校存在不满16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违法骑行电动车问题,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学校未完全尽到交通安全法治教育职责。
岚山区院就该线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先后多次到辖区内多所中学等学校门口及周边实地勘察,走访调查,向学校、交警部门调取学校周边的监控资料固定证据,并在学校的配合下采用线上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情况。
诉前检察建议 督促职能部门积极整改
交警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会同岚山区检察院共同商讨详细解决方案,开展了“护航2021“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在校园周边开展了学生停放电动自行车摸排、走访活动,并给学生家长发放宣传明白纸8000余份,协助学校与家长签署不让未满16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承诺书。同时,通过岚山区委政务短信推送平台、“岚山交警”微信公众号、社区、单位内部网络工作群等多点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岚山区检察院在法治进校园等法治宣讲活动中加强了对此事项的宣传力度、强化了未成年学生对违法违规驾驶电动车、机动车的危害性认识。通过上述措施,我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现象大为减少。
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拧紧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闸”
下一步,岚山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进督促落实落细检察建议,“未检+公益诉讼”双向发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切实提升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水平贡献检察力量,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庄磊 黄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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