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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法院被害人过错纳入检察院量刑建议

时间:2011-07-22 10:05:46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沈爱国 秦传伟
近日,宁阳县法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根据公诉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存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被害人何某当场均表示服判。

       本报讯(通讯员 沈爱国 秦传伟)近日,宁阳县法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根据公诉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存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被害人何某当场均表示服判。q2u法治山东网
  以往对于伤害案件,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法院判决,一般都是只看后果,即根据伤情轻重决定处罚的轻重。而对于引发案件的具体原因,公安机关往往以一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某某将被害人殴打致伤”概括了之,没有对发生伤害结果的原因作进一步查证,不能体现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是否有过错,这样既不利于在民事赔偿中双方进行沟通,也体现不出被告人主管恶性在惩罚结果上的差异。q2u法治山东网
  今年以来,宁阳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把伤害案件的发生原因作为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客观评价案件的起因,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实现办案过程化解矛盾,处理结果公平公正。为了查明案件起因,他们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中,向前延伸,对于通常表述的“琐事”也要分清是非曲直,在具体的伤害过程中,谁先挑起的事端、谁先动的手等反映事件升级的关键细节,都要查清楚,不但查明实施伤害的过程,而且查清引发案件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在起诉书中明确表述案件的起因,庭审举证时注重证明案件起因、伤害过程的证据,发表公诉意见中加强说事啦理,将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纳入量刑建议。q2u法治山东网
  该院检察长王序东说:“将被害人过错纳入量刑建议,这是对消弭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有力补充,体现了公平公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明显”。截至目前,宁阳县检察院所办理的16件伤害案件全部进行了被害人过错评价,民事赔偿均调解结案,被告人、被害人均对刑事判决结果服判息诉。q2u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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