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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法院首例实体刑“醉驾案”宣判

时间:2012-05-20 07:17:17  来源:法治山东周刊  作者:通讯员 王进 吕超
近日,费县法院宣判首例实体刑“醉驾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讯(通讯员 王进 吕超)近日,费县法院宣判首例实体刑“醉驾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KAa法治山东网
         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沿费县兴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曹车村路段时,与潘某驾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KAa法治山东网
        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王某与潘某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潘某车损等费用共计8500元。KAa法治山东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KAa法治山东网
        据了解,该案系“醉驾”入刑实施以来,费县法院宣判的首例实体刑醉驾案。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实施1年以来,费县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案件96件,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数量的15.9%,案件比例仅次于交通肇事罪居刑事案件第二位。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遏制“醉驾“的高发态势,自2012年5月1日后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再适用缓刑。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引以为鉴,误存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KAa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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