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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法院审结首例“地沟油”案

时间:2012-05-24 22:31:32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姚子团 吕超
近日,费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地沟油”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地沟油”刑事案件。

        法治山东网讯(通讯员 姚子团 吕超)近日,费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地沟油”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地沟油”刑事案件。Dz9法治山东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时某某为牟利,以41000元的价格从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庞某某处购买使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地沟油”一批,后在济宁市邹城市其经营的粮油批发总汇出卖给附近的商贩及居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再次自庞某某处购买“地沟油”一批,欲销售到某饲料公司,途经费县新庄镇时,被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Dz9法治山东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8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开展了全国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仍有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牟取私利,生产、销售“地沟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Dz9法治山东网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时某某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地沟油”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Dz9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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