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由房主夫妻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雇员在农村建房中致工友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nRZ法治山东网
在农村建房中,雇员在施工中致工友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由房主夫妻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2日,家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某某山村的李某民、高某奎夫妇要将房屋翻新。李某民、高某奎夫妇联系了邹某海,让其找几个人干活。经联系,李某振与徐某季及邹某海在当天均到李某民家中从事施工工作。在给房屋铺瓦时,徐某季从屋顶滑落,将站在架子上的李某振砸落在地,两人均受伤。
李某振于受伤当日到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日,花费医疗费18 539.49元。经鉴定,李某振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2018年7月12日,李某振一纸诉状将邹某海、徐某季、李某民、高某奎四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四被告赔偿其伤后各项损失共计121623.59元。
庭审中,被告之间互相推卸责任,都为自己不承担责任辩解。
被告邹某海辩称,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在为第三、第四被告旧房翻新时受伤属实,但是我并不是雇主。我在农闲时从事建筑工作,2018年5月份,第三被告李某民打电话给我,称其准备旧房翻新,让我找几个人干活。2018年5月17日早上,原告主动打电话给我,听说有活后就到了第三被告家干活。第三被告李某民按照这个行业的规矩给每个工人每天120元工钱。2018年5月22日下午,原告和第二被告徐某季都喝了很多酒,干活时坠地受伤。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季辩称,被告邹某海带领的包工队常年在附近村庄从事建造新房及旧房翻新工作,自2018年春节后,我就受雇于邹某海,一直跟着他在附近村庄干活。具体去哪里干活都是他通知并安排,工资也一直都是他负责发放。2018年5月22日中午,邹某海通知我和原告一起去李某民家干活,后在房顶作业过程中,由于雇主邹某海提供的绳子年久老化,绳子断裂,我从屋顶滑落,致使我头部受伤。对滑落过程及昏迷后的事情我概不知情。原告要求我赔偿没有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雇主邹某海承担责任,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高某奎辩称,我们家的房屋塌了,就找人盖屋,我们联系了包工头邹某海,让邹某海找几个人给我们干活。我们直接联系的邹某海,其他人不需要我们去找。我们把工钱直接付给了邹某海,没有直接给干活的人。
被告李某民未作答辩。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民、高某奎家的旧屋翻新,联系了被告邹某海,并由邹某海联系了一部分干活的工人。虽然被告邹某海起到了联系、介绍作用,但是,其与其他工人一样同为被告李某民、高某奎提供劳务,报酬由二被告支付。虽然其他工人从被告邹某海处领取工资,但是邹纪海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被告邹某海与原告李某振、被告徐某季及其他工人与被告李某民、高某奎之间形成了实际雇佣关系,被告李某民、高某奎作为房主应为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李某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李某民、高某奎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振要求被告邹某海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被告徐某季作为雇员,在施工过程中致原告李某振受伤,应由雇主李某民、高某奎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振要求被告徐某季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若被告徐某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在被告李某民、高某奎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徐某季追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民、高某奎赔偿原告李某振各项损失共计100 013.31元(含医疗费18 539.49元,残疾赔偿金73 578元,误工费4 333.97元,护理费1 511.85元,营养费450元,鉴定费1 600元)。
(邹旭 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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