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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司法局对一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时间:2015-04-25 21:53:59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邰树彬
近日,费城街道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城南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费县司法局对一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42v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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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山东临沂讯 (通讯员  邰树彬)
近日,费城街道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城南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42v法治山东网
        赵某某,2014年3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接受矫正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定位手机经常出现关、停机现象,且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在经批评教育、书面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请对赵某某进行治安处罚。42v法治山东网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42v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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