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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缓刑不思悔改 酒后滋事收监

时间:2015-07-02 20:05:27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翟成新 通讯员 张秀明
近日,山东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一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今年来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的第一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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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阳信讯 (特约记者 翟成新 通讯员 张秀明) 近日,山东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一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今年来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的第一例案例。
 
        2013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宋某酒后因琐事与张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与张某在劳店镇坡牛李村西侧内环东路再次发生冲突,宋某持菜刀等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轿车进行砍砸。2013年12月10日,宋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随后,宋某到阳信县司法局劳店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2月11日,宋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被阳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3月6日,宋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被阳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6月19日,宋某因敲诈勒索他人被阳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2015年6月23日,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罪犯宋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等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6月26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终结后,法院认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宋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当日,阳信县法院、阳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县拘留所向宋某宣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转至阳信县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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