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先后查处了4起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图书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件,对4家当事企业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8000余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40000余元的行政处罚,给印刷企业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敲响了警钟。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当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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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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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先后查处了4起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图书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件,对4家当事企业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8000余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40000余元的行政处罚,给印刷企业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敲响了警钟。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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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山东省新闻出版局转办件,要求对青岛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印刷监管平台上存在的“印刷行为未事先备案”异常信息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接受某出版社委托印刷图书共计5377册,交书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办理备案日期为2022年3月9日(备案时间滞后于交付时间是引起信息异常的原因)。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该行为涉嫌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图书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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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未在印刷前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现象引起了执法部门注意,遂通过山东省印刷监管平台对青岛市印刷企业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三家。经过现场检查,与该案存在相同情形,多是工作人员对“备案”理解不到位或者麻痹大意导致的。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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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罚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疫情发生以来很多印刷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给予企业较大数额罚款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后果,执法人员反复向涉事企业讲明法律条文的规定,鼓励企业自查自纠,主动交代其他违规线索,并积极寻找法律条文和政策支持,尽最大可能减轻行政罚款对企业经营的影响。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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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几家企业都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并通过自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分别给予4家印刷企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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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版物印刷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涉外印刷品、宗教印刷品等印刷品前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以备查考,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knd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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