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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综合执法局严查城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带泥上路

时间:2021-08-24 11:05:5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闫春逢
建筑垃圾和散装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乱拉乱倒、覆盖不严、扬尘撒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污染空气,破坏环境,影响群众生活,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建筑垃圾和散装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乱拉乱倒、覆盖不严、扬尘撒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污染空气,破坏环境,影响群众生活,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Ya4法治山东网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以会代训、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宣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关运输企业严格管理,建筑垃圾和散装货物运输车驾驶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主动遵守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管理要求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必须全程密闭(包括空载时),并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避开上下班高峰和学校。
 
       2.运输车辆驶出建筑工地必须冲洗车身和轮胎,坚决杜绝带泥上路。
 
       3.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经相关部门核准同意。
 
       4.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施工时间的规定,不得夜间施工作业。
 
        三、依法从严查处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数字监管平台、大密度巡查、重点区域蹲点管理、发动群众举报等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县城良好的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切实为群众打造整洁有序、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闫春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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