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
土地补偿款出嫁女发放惹争议BNH法治山东网
----法治副主任服务企业民生工程,帮助解决村民征地款补偿事宜
枣庄市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徐博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日益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瓶颈。垃圾发电项目作为解决困扰城市生活垃圾的新途径,不仅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问题,而且变废为宝,将垃圾转化为电能服务人民群众。 2015年1月,滕州市垃圾发电项目落户木石,占用木石镇某村山地二百余亩。作为市里的民生工程,木石镇镇政府高度重视,征地伊始,木石镇就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就征地中的各项问题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款也及时发放到村委会,如何发放补偿款成了木石镇某村村委会最为头疼的事,木石镇某村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订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制定后,引起了很多村民的不同意见,多数村民找到村委会要求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在要求未果后,多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无奈之下,木石镇某村村委会干部来到木石司法所,请求帮助。
木石司法所对此事高度重视,详细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通过详细的调查研究,木石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与村民解释,并从法律角度和民生角度解答村民的疑问,对于村民出嫁女的问题,进行详细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多次召开村两委会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在与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木石司法所工作人员安抚了村民的情绪,圆满解决了土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得到了村委会及村民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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