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因当事人拒接电话导致诉讼文书邮件退回是较为常见的现象,笔者针对邮件退回的效力问题开展调研发现,该问题在现行规定中缺少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完善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
浅议当事人拒接电话导致邮件退回能否认定视为送达问题v9k法治山东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舒志喜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因当事人拒接电话导致诉讼文书邮件退回是较为常见的现象,笔者针对邮件退回的效力问题开展调研发现,该问题在现行规定中缺少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完善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文书退回视为送达的四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此情形与法院专递“退回批条”中退回原因“原址查无此人”相对应;二是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退回批条”中退回原因无对应项;三是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此情形与“退回批条”中退回原因“迁移新址不明”相对应;四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此情形与“退回批条”中退回原因“收件人拒收”相对应。因当事人拒接电话导致诉讼文书邮件退回的,投递人员一般在“退回批条”手写“电话不接”,此种退回原因在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第十一条四种情形中无对应项,由此产生邮寄送达中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事人确认了送达地址,但法院专递因当事人电话不接、拒接电话或电话不通等原因退回,能否依据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认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笔者认为,此问题在现行规定未予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完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确认了送达地址,内容包括地址和电话,邮政投递人员多次拨打电话,而当事人或代收人不接电话,导致邮件被退回;法院按确认地址向当事人送达,即便是具体到门牌号、楼室号,仍可能送达时当事人电话不接、叫门不开或多次送达均家中无人,以上情况下,若不能依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则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邮政投递人员,还是法院送达人员,基本的送达方式就是依靠电话联系,若当事人电话不接、更换号码,则基本上无法实现文书被实际接收,故建议进一步明确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后,经一定次数电话联系而电话不接、联系不到导致邮件退回的,视为拒绝签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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