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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侵害行为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传统文化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01
摘要: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妇联、省残联共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0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妇联、省残联共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省开展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

全面开展摸排工作

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通知》要求,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监护困境儿童的监护状况、健康、生活、就学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全面摸底排查。对摸排出来的监护困境儿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实地查看,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扶。

要依法明确监护人,压实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落实监护侵害强制报告责任。各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要向主管部门签订强制报告责任书,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

7种情形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通知》明确,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临时监护期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亲属等进行会商,经会商认为未成年人的危险状态已经消除,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经会商认为监护侵害行为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筑牢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防线

《通知》提出,积极开展相关救助工作。在落实申报户口方面,困境儿童监护人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动员监护人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为无户籍困境儿童申报户口,公安机关应当按政策为无户籍困境儿童登记户口。

在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摸底排查的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归档整理,分类保障。对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要落实好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对就读全日制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免学杂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要做好监护侵害中被监护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按政策做好困境儿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

在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方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失学辍学困境儿童返校复学。适龄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翟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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