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制度,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ysghc@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性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推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设区的市、县或者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申报、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已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八)符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标准。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当广泛听取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文化形态对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与作用的描述;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地区进行考察;
(三)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标准,结合初审、考察情况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
(四)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六)连续两次申报均未获批的地区,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暂停补助经费。设立满两年仍未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予以退出名录。退出名录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领导下,统筹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和文化生态的协同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者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研修培训,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相关技艺。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专题馆,根据传承需要设立传承体验中心(所、点)。鼓励将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者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鼓励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设立展示场所。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通识教育读本,开发数字化教育资源,在中小学开设特色课程,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和课程,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推进“非遗在校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设立“非遗工坊”,带动群众就业增收。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打造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者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三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补助经费,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名录。退出名录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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