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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等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济南市教育局、青岛市教育局、淄博市教育局、枣庄市教育局、东营市教育局、烟台市教育局、潍坊市教育局、济宁市教育局、泰安市教育局、威海市教育局、日照市教育局、临沂市教育局、德州市教育局、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滨州市教育局、菏泽市教育和体育局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省教育厅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 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一、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市属高校章程核准。
二、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三、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的备案。
四、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修改章程的备案。
五、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六、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七、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八、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九、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十、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十一、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十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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