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郸城县妇幼保健院因使用过期医疗设备被处罚16.5万元
近日,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使用过期医疗设备的案例作出处罚决定。该案例显示,郸城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一至四楼的急诊科、外科、妇产科、内科等诊疗场所,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而被查处。
2025年8月25日,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2025年8月1日,本案经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8月5日,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其陈述申辩请求为请求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0日上午,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局三楼会议室举行负责人集体讨论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过期使用的医疗器械。
处罚款165,135元(拟处罚金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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