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市民发现宁夏人民医院被罚4236万元,申请信息公开被拒,欲起诉银川医保局;律师分析是否应公开
“我无意中发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涉及一笔4236万余元的行政罚款,疑似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有关。”李女士说,她申请信息公开,却被以“处罚事项涉及面广,涉及内容较多,该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由,不予公开。
11月4日,李女士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计划起诉银川市医保局。
多收费用?——
女子称省级医院就诊时疑似被多收医疗费
市监局:多收个人医保账户41元、自费费用10
1980年出生的李女士是宁夏银川人。她说,2024年,家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时,发现医院存在多收费用的问题。
根据2024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出具《答复意见书》显示,3月20日,银川市市监局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3月29日,医院退还患者医保个人账户多收费用41.06元。银川市市监局认为宁夏人民医院(后文简称宁夏人民医院)多收患者自费费用10.27元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决定对医院不予处罚。
李女士不认可,她觉得这件事很严重,涉嫌系统性多收医疗费问题,“多收1个患者10元,医保账户40元。医院里每天多少患者,背后可能多收多少钱?”她希望有关部门能深究该问题,但长期的投诉都没得到有效反馈。
意外发现——
宁夏人民医院涉及一起4236万元行政罚款
是否构成“恶意骗取医保基金”情形未获答复
2025年7月11日,李女士前往市监厅投诉时,看到一封自治区卫健委发给市监厅的关于宁夏人民医院延期评审的情况说明。
文件中提及,按照医院评审工作流程,自治区卫健委于2024年启动对宁夏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复审的前置征询工作。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收到自治区医保局反馈,确认宁夏人民医院涉及行政处罚案件一起,行政处罚金额42365091.43元,但未明确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前置条款中规定的“恶意骗取医保基金”情形。为此,自治区卫健委再次致函医保局恳请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性质,但一直未获明确答复。
经2024年12月,自治区卫健委委务会研究审议,决定同意宁夏人民医院延期一年评审的申请。
“这份文件是2025年6月30日的,其中提及的4000多万行政处罚,疑似与医保基金有关,这侧面证实了我的遭遇并非孤例。”李女士说。
信息公开——
银川市医保局:不在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内
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
李女士想搞清楚,宁夏人民医院为什么会被行政处罚4236万余元,“这么大额的处罚,按理应该需要公示,但在‘信用中国’官网,我没有搜索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7月19日,李女士向银川市医疗保障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宁夏人民医院被银川市医保局处罚423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12日,银川市医保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在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内,故不予公开。
李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10月24日,银川市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市政府认为,本案中,针对李女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银川市医保局经审查以及研判分析,作出了案涉不予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该答复符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市政府决定,维持银川市医保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驳回理由——
已经处理完毕,处罚事项涉及面广、内容较多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李女士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执法结论性文件,不具备内部性、过程性特征。其直接涉及公共资金(医保基金)的监管与使用情况,关系重大利益,应当公开。银川市医保局将其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
李女士表示,相关法规要求处罚决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银川市医保局既未主动公开,又拒绝依申请公开,显然违背了公开原则。此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处罚决定书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属于不可公开范围,银川市医保局应依法公开。
对此,银川市医保局辩称,接到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他们就李女士申请公开的银川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了核实,同时针对李女士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邀请相关部门进行了会议研判分析。
后经会议研判,因宁夏人民医院的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已经处理完毕,而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涉及面广,涉及内容较多,该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提交诉状——
希望申请公开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医保基金涉及千千万万的市民,如果没有‘恶意骗保’的嫌疑,自治区医保局为什么不明确答复自治区卫健委呢?我想搞清楚,产生这笔行政罚款的原因。”李女士质疑道。11月4日,她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李女士的诉求为,要求银川市医保局对她的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公开;确认银川市医保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并撤销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请求撤销银川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院方回应——
医院主动申请延期评审,罚款一事不实
11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宁夏人民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联系到该医院负责人王某,对方表示知道此事,有专门部门处置,但不清楚具体如何处理的,“那是以前的事,我是新来的。”随后,王某回复称,4236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实,具体情况会让专人回复。
医院党政办一工作人员表示,医院评审确实申请了一年延期,系主动申请。但没有4236万元的行政处罚,“医院的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都能查到。”
对此,李女士不认可,“如果这笔行政处罚不存在,银川市医保局完全可以回复该行政处罚不存在,为什么要回复‘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相关方回应——
医保部门:系飞检反馈问题,不公开系影响太大
对此,银川市医保局一工作人员表示,事发于2024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指派外省医保局对宁夏人民医院进行飞行检查(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等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具有“五不两直”特点: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飞检后,移交了一些问题。
“局里按照人家的检查反馈结果,进行了处置。”工作人员说,局里开会时,讨论过该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公开的理由,我们给她答复过,涉及公立医院,社会影响太大。”
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执法结论性文件
相关部门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处罚结果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作为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执法行为,特别是涉及医保基金使用、公共财政支出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本案中,如果宁夏人民医院确有4000余万元行政处罚事实,相关部门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处罚结果。
胡磊表示,银川市医保局以“处罚事项涉及面广,涉及内容较多,该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从法律上看依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信息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但同时该条也强调“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依法确定”,不得笼统适用。该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执法结论性文件,不具备内部性、过程性特征,且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属于应当公开的法定信息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确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依据该条例履行说明具体理由的义务。由此可见,银川市医保局以“社会影响较大”为由拒绝公开,但未说明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说明理由义务”和比例原则。
胡磊建议,李女士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医保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要求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公开职责并纠正违法行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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