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上饶通报7起典型案例 多家诊所药店非法途径购进药品
今年以来,按照国、省药监局的安排部署,上饶市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德兴市某中医诊所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案
2025年5月,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中医诊所经营的部分药品无法提供购进凭证。执法人员对该诊所现场检查,未发现以上药品库存。经查,该诊所供述上述药品是从樟树市某市场摊位购进的,且未索取药品进货记录凭证。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诊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玉山县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根据县公安局移交的诈骗案涉案药房名单,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的玉山县某药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药房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购入通过套用医保从医院流出的13种药品并销售获利。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107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丰区某卫生室非法途径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卫生室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开具处方给患者。该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4月,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违法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737.16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鄱阳县某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6月,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深入开展整治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发现鄱阳县侯家岗乡某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利多卡因(货值金额61元)。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婺源县某卫生室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5月,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药房“合格品区”存放有8盒金水宝制药生产的“腰疼丸”,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查,该卫生室于2025年3月从个人处购进该药品8盒,该卫生室未能提供票据;截至案发时尚未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520元,无违法所得。该卫生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余干县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6月,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某药房(医保定点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对该药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当地医保局。
七、铅山县某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医疗机构药械专项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了部分药品并销售。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月,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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